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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 东盟国家关税查询

  • 发布日期【2011-4-20】
  •  

    东盟ASEAN现有成员国10个,包括印度尼西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东盟国家内部实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CEPT税率。东盟国家采用统一的8位的东盟协调税则归类制度(AHTN),各国可在此基础上再细分税则。
    2004年11月,中国和东盟签署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ASEAN-China Free Trade Area ,ACFTA) .,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另外,根据早期收获计划(Early Harvest Program),除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的少量例外商品,我国和东盟国家相互对海关税则前八章覆盖的商品实行零关税,主要包括1)第一章,活动物;(2)第二章,肉及可食用杂碎;(3)第三章,鱼;(4)第四章,乳品、蛋、蜜等;(5)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6)第六章,活树及其它活植物;(7)第七章,蔬菜;以及(8)第八章,水果
              

    新加坡
          根据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从2009年1月1日对自华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

    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对中国原产地商品的降税表可以在中国自由贸易服务网找到。

    自贸服务网提供的越南的降税表是越南语版本,如要看详细资料,可以上越南官方网站上可查询,有专门列出对中国商品税率一栏。越南关税查询网站(英文):
      http://www.customs.gov.vn/English/Lists/Tariff/Search.aspx

    此外,10个ASEAN国家的MFN和CEPT关税均可在ASEANSEC网站下载,是2007年的数据,也可在US-ASEAN 网站查询。



    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模式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降税期限长短
    短期
    中期
    长期
     
    最终税率
    为零
    早期收获产品
    一轨正常产品
    二轨正常产品
    不为零
    ——
     
    一般敏感产品
    高度敏感产品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三)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四)各国正常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X =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2005
    2007
    2009
    2010
    X > 20%
    20
    12
    5
    0
    15% < x <  20%
    15
    8
    5
    0
    10% < x < 15%
    10
    8
    5
    0
    5%  < x <  10%
    5
    5
    0
    0
    X <  5%
    保持不动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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