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降税模式
一、自贸区产品的分类
《货物贸易协议》规定,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
在正常产品中,产品又分为一轨产品和二轨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要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可享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敏感产品中,按敏感程度不同,产品又细分为一般敏感产品和高度敏感产品两类。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可不为零,区别是一般敏感产品要在一段时间后把关税降到相对较低的水平,而高度敏感产品最终可保留相对较高的关税。
对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分类,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
|
降税期限长短 |
短期 |
中期 |
长期 |
最终税率 |
为零 |
早期收获产品 |
一轨正常产品 |
二轨正常产品 |
不为零 |
——
|
一般敏感产品 |
高度敏感产品 |
二、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负面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因此,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框架下,绝大多数的产品都是正常产品。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削减和取消关税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主要规定有:
(一)降税步骤:对中国和东盟六国(东盟老成员,即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7年1月1日和2009年1月1日各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对东盟新成员(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则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06年~2009年每年1月1日均要进行一次关税削减,2010年不削减关税,2011年起每两年削减一次关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二)降税的起点税率:《货物贸易协议》将产品按其降税起点税率的高低进行分类,每一类都遵循一定的降税模式,最终将关税降为零。一般来说,目前实施税率较高产品降税幅度较大,降速较快,关税较低的产品降税幅度较小,速度也较慢,这样可以保证全部产品的稳步降税。与中国和东盟老成员相比,东盟新成员的产品分类更细,降税更为平缓,从开始降税到取消关税的时间也较长。
(三)二轨正常产品:二轨正常产品的降税模式与一轨正常产品完全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在按降税模式降到5%以下时,可保持不超过5%的关税,在比一轨正常产品更晚的时间将为零。对中国和东盟六国,应在2012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对东盟新成员,应在2018年1月1日取消二轨正常产品的关税。但是,二轨产品的数目有一定限制,中国和东盟六国的二轨产品不得超过150个六位税目,东盟新成员不得超过250个六位税目。
(四)各国正常产品的具体降税模式:
1.中国与东盟六国
X =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
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 |
2005 |
2007 |
2009 |
2010 |
X > 20% |
20 |
12 |
5 |
0 |
15% < x < 20% |
15 |
8 |
5 |
0 |
10% < x < 15% |
10 |
8 |
5 |
0 |
5% < x < 10% |
5 |
5 |
0 |
0 |
X < 5% |
保持不动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