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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海关清关要求2013.2.22
- 发布日期【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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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
接香港DHL通知,自2013年2月1月起,安哥拉海关规定所有包裹(不论其申报价值)必须遵从下述的规定:
1.当地海关不接受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清关,随货必须提供正本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2.发票内容必须打印,不接受手写内容的发票;
3.发票必须以发货公司台头信纸打印,发货人是私人的除外;
4.发票上的报申报价值必须如实申报,不能申报为零;
5.发票申报内容如附为葡萄语,将有效加快清关进程,以避免等待提供翻译发票的延误;
6,发票尽可能申报货物的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国家;
7,发票上必须申报有收件人的税号;
8,发票的申报价值必须为CIF价值(即包括货物的价值,保险和运费);
9,商业发票上必须详细申报每项货物的数量,价值和总价值;
10.发票必须详细申报货物的详细描述,包括每项货物内容的数量和价值,不接受笼统的品名申报,如“Personal effects(私人物品)”;
11.发票的申报价值必须与运单的价值相符;
12,运单上的收件人名必须与商业发票和税号证上的名字相符;
13,所有随货的清关资料必须为正本原件,不接受副本资料;
请各客户知悉并相互转告,以确保随货清关资料准确和有效。我司交寄DHL前将不予审核资料,如因清关资料不符合要求而产生清关延误或退件等责任和费用均由发货人承担。 - 【返回上页】